10月19日,中國環保部發布《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22號令)及其配套文件的修訂征求意見稿。該《辦法》于2012年審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來,各地環保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際情況逐步開展了登記工作。環保部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整體要求,結合各地登記工作過程中的經驗,對該《辦法》及其配套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向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期為2015年11月30日前。
幾項重大變化:
1.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
1)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年生產或使用量大于100千克的;
2) 其他危險化學品年生產或使用量大于1噸的。
使用原藥或母液從事農藥制劑生產的企業,無需辦理登記。
3. 取消登記證簽發,改為登記公告。
4. 登記時限修改: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項目,應當在項目正式運行3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
5. 簡化登記所須的表格及文件要求。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不再強制要求委托有能力的機構編制。
6. 強調企業的風險自查義務。
在近期舉辦的CRAC2015峰會上,環保部固廢中心的孫錦業主任就《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22號令)修訂進行了深入解讀。
附件: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配套文件(修訂征求意見稿)